聚焦2018年出臺的環保行業政策法規
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全國有許多新的政策法規將施行,在方方面面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其中,包括多個涉及環保行業方面的新規,需要我們特別關注。以下為2018年出臺的部分環保行業政策法規:
《環境保護稅法》
2018年1月1日開征。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水污染防治法》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新法明確,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新法將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規范化、法制化。其亮點之一是增加了“河長制”的內容,要求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通過試行,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方案明確,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都夹g指南》明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應依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并符合技術指南相關要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參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實驗室,應保存所有樣品檢測原始數據以備檢查,原則上至少保存20年。
《放射性廢物分類》
《分類》將放射性廢物分為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5類。5類放射性廢物對應的處置方式分別為貯存衰變后解控、填埋處置、近地表處置、中等深度處置和深地質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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